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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力资源培训

学习费用:2800/人

开课时间:2024-06-27

学习地点:长春

学习方式:2天

长春《新《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技巧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违纪员工处理及新个税、新社保下用工模式培训

调整策略培训班》
【课程背景】
2008年至今,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爆发”等现象!近几年,沿海发达地区及一二线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旧“稳中有涨”“持续递增”,而内地欠发达地区及三五线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亦日趋增多!
  2008年至今,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这些案件充分说明,“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被完全否定,已经彻底落后,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广大用人单位很有必要尽快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掌握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的实操策略,以迅速构建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以迅速杜绝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及败诉的概率,以重新树立与持续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
  2018年下半年,国家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决定将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五证合一、金税三期、新个税法、社保改税,将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带来哪些法律风险?企业何去何从,如何应对,如何调整?
 
【课程收获】
1、全面了解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透彻理解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深度培养预测、分析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的思维;
4、系统掌握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课程内容】
专题一:招聘入职
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
2.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
3.《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
4.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5.企业如何书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6.是否需要核心岗位应聘者签署《背景调查授权书》?
7.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8.劳动合同的装订存在哪些风险细节?
9.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0.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多长期限的双倍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11.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12.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劳动关系,需如何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
13.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专题二:试用期
1.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
2.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规避赔偿风险?
3.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最少赔2个月工资,该如何化解?
4.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70%,如何化解?
5.试用期满前几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50%,如何化解?
6.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
7.《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8.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优先裁掉试用期的新员工,合法吗?
9.试用期员工经常请假休假,导致难以对其观察考核,如何处理?
10.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能否裁掉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
专题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会不会增加企业成本?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理由有哪些?
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
4.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期间工作累计满10年,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6.满10年或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提醒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7.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三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8.是否有必要刻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
专题四: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
1.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2.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避?
3.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解雇,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在什么情况下,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5.在什么时候,企业更有主动权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6.无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7.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8.要求员工保密,企业需要支付保密工资吗?
9.主张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需证明哪些细节?
10.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条款!
专题五: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能否胜诉,企业如何避免案件败诉?
2.能否与“三期妇女、特殊保护期间的员工”协商解除,如何规避风险?
3.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企业能否扣减其工资?
4.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内,企业批准其离职,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5.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后,企业批准其离职,也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6.对于患病员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7.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8.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风险?
9.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
1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11.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12.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其引发的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规避风险?
13.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专题六:社会保险法
1.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有什么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4.员工放弃参加社保,日后能否提出被迫解除及索赔经济补偿?
5.如果无参保,劳动者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单位报销?
6.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
7.女职工未婚先孕、未婚生育争议如何处理?
8.怀孕女职工提出长期休假保胎,直至修完产假,该如何协调此问题?
专题七:新个税新社保下的用工调整
1.新个税法对企业、劳动者的影响?
2.社保入税对企业、劳动者的影响?
3.过往的社保问题,是否会被追责?
4.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5.参保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6.年终奖发还是不发?
7.薪酬方面可以进行哪些调整?
8.新政下企业用工模式可以进行哪些调整?
专题八:劳动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2.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
3.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5.开庭期间,质证与辩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6.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举证的后果有哪些?
7.领取裁决书、判决书的几点技巧;
8.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及运用策略。
专题九:最高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司法解释具体运用
一、最高法关于工伤审理的相关规定
 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3、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哪些费用?
 4、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借故不断休假,如何处理?
 5、对于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又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人身伤害赔偿? 
二、工伤认定与处理的其他法律问题
 1、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违规,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2、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
 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4、工伤理赔流程祥解
 
【专家团队】
苏建伟  教育课程总监、首席讲师,法学硕士,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
李  阳  特约专家,执业律师。曾任职国家税务局,原公职律师、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员、国税系统政策法规人才库成员,主要业务方向:企业财税健康检查、税务筹划、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常年法律顾问等。
赵济强  特约专家,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实战派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闫  东  特约专家,职业律师,行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劳动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专业方向: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行政诉讼、公司法律事务, 辽宁电视台公共频道法治栏目《第一现场》,沈阳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栏目《看今天》特约评论律师。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报名联系】
培训对象: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时间:2021年 8月26日至8月27日        地点:成都市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以传真形式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能力评价证书
《薪税师》正式进入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薪税师是综合了HR、财务业务的新岗位,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及财税知识,将促进我国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行业发展;是把人力资源的薪酬福利管理与税务管理、财务管理进行无缝对接
202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发布【人社厅发(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通知明确: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07-03-04)”职业下增设“薪税师”工种。
 
培训费用:
1、套餐一:2800元/人(含学费、资料讲义、培训期间午餐)
2、套餐二:4980元/人(含学费、资料讲义、学习文具、培训期间午餐、薪税师初级网课+证书)
3、套餐三:会员单位培训费300元/人(含学费、资料讲义、培训期间午餐)。
如需办理《薪税师》证书,初级费用2780元人/中级费用4980元人/高级费用7980元人(含网课学时费,报名费,证书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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